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住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由仁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川A1****号小型面包车从仁某某文宫镇桂弯村出发沿国道213线往视高镇方向行驶。05时56分许,邓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国道213线仁某某段2340KM820M路段时,因疏忽大意致所驾车辆与同向骑行在前方慢车道内王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邓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邓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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