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成都**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川A*****轿车搭乘张某某等人从蓬安县龙蚕镇石庙沟村往千秋塝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石庙沟村五组村道路时,在上坡过程中,因驾驶操作失误撞到被害人吴某某和粟某某,造成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邓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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