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永兴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永兴县城方向驶往永兴县湘阴渡街道方向,7时30分,当车行至S212线永兴县便江街道碧塘枫木山路口路段,将从道路右侧往道路左侧横路的行人曹某某撞倒,造成曹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曹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监护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首、与被害人监护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监护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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