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早上,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鄂B*****小型轿车,由阳新县**开发区往**镇方向行驶。8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路路口时,因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与周某甲(女,殁年63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车祸致胸部脏器损伤合并失血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阳新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邓某某带到事故调处中心。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保险赔付了被害人周某甲亲属506203元,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陈某某、周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上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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