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5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驾驶豫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豫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通某某冯庄乡小城村南侧,与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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