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1********,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4日18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渝D25****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惠阳区新圩S358线11KM+210M处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和乘客邱某甲、邱某乙受伤,邱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死者邱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邱某甲和邱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案发后积极赔付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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