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98********,汉族,大专文化,辅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大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文职警员。2019年11月14日13时20分许,邓某某根据工作安排,驾驶辽B****警号警车前往**村委会接同事卢某某,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委会路段时,超速、越过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辽B****7号微型轿车相撞,致邓某某、韩某某受伤,涉案两台车辆受损。随后韩某某、邓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11月18日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某因车辆事故造成脑挫伤、心脏挫伤、双下肢粉碎骨折、骨盆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裂伤伴胸腔积血、肝破裂、广泛肠壁挫伤、腹腔积血等致创伤性休克,并继发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甘井子大队民警勘查现场后至大连市中心医院找到邓某某。2020年4月9日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20年5月13日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82.23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支付544657.62元,由邓某某支付277642.38元。同年5月24日被害人家属收到上述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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