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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2000********,汉族,大专文化,荆楚理工大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沙洋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鄂H*****小型轿车沿荆新线由南向北行驶,于12时许行至荆新线55KM+500M(沙洋县李市镇彭岭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谭某某(男,住沙洋县**镇**村**组,殁年71岁)相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先后拔打120、110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同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2019年7月9日,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谭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7月17日,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某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在校证明等书证;2.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含审讯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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