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燕玲,广东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熊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超市任职保安时,以现场抓获被害人雷某某盗窃超市猪肚1个为由,在超市二楼办公室内敲诈勒索被害人雷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离开后被害人雷某某电话报警。接报后民警到上址传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雷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和同案人退赔的4000元,对二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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