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遵义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0390MA6DK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村**中心**层。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遵义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遵义市交旅集团的支持下注册成立了遵义市**有限公司,王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厂房建设具体事务,遵义市**有限公司在**乡修建加工**厂房的过程中,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51.433亩农用地修建厂房,经鉴定林地面积34.218亩,非林地面积17.215亩。
本院认为,遵义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遵义市**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遵义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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