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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道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84********,蒙古族,专科文化,呼伦贝尔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镇**街****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02时50分,道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西山广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逸品小馆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道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23mg/100ml。

本院认为,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道某某不起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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