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02时50分,道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西山广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逸品小馆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道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23mg/100ml。
本院认为,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道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