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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逄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龙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公司**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大街**号**门**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逄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逄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逄某某驾驶黑E****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大庆市龙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号楼南侧路段时,与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男,55岁)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被不起诉人妻子候某某打电话报警,王某甲被送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7月2日16时许,王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逄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31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31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庆西检【2019】交司鉴字18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97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徐  超

检察员:蔡秀玲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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