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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五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71********,满族,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街道****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利用手机淘宝分别以1288元和1200元的价格在淘宝上购买了两只庙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只乌龟为黄头庙龟(又称庙龟),属于地龟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II的物种。2018年,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在明知斑点池龟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利用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450元一只的价格在微信好友“*诚!”处购买了两只星头池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只乌龟为黑池龟(又称斑点池龟),属于地龟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I的物种。2018年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利用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250元一只的价格在微信好友“*诚!”处购买了两只亚洲巨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只龟为亚洲巨龟(又称大东方龟),属于地龟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II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系出于宠物饲养爱好的目的收购,所收购的黑池龟、黄头庙龟、亚洲巨龟均未造成伤害。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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