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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1********,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云南省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0日15时,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和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对新平县戛洒镇耀南旅游市场进行整治时,在土司府旁的迟某某摊位内发现疑似穿山甲片5片、疑似麂子脚6个、疑似麂子角59只、疑似麂子尾4个、疑似野猪牙2颗、疑似公狼狗牙4颗、疑似母狼狗牙5只。上述物品中,疑似穿山甲片5片是迟某某分别两次在新平县**镇**市场与一名卖草药男子购得;其余物品系迟某某儿子迟某乙帮迟某某用其手机在网上购买所得,迟某某购买上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赚差价。

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疑似穿山甲片属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是国家II级保护动物,5片经济价值为4480元;2、疑似麂子角2对和麂子脚属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属三有动物,5只经济价值为4800元;其余的疑似麂子角和疑似麂子尾为属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属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16800元;3、疑似野猪牙属偶蹄目猪科猪属野猪,是三有动物,2个经济价值为100元;4、疑似公狼狗牙和母狼狗牙未能鉴定出来,总的经济价值为261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迟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收购和出售的穿山甲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余查获物品经鉴定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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