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水产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园**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迟某某于2011年8月份购买了位于普兰店市***镇***村**屯的86.84亩土地。同年至12月份,迟某某在其购买的土地上改造了两个海参圈。经鉴定,迟某某非法在耕地上建海参圈,占用耕地5.68亩、基本农田52.25亩,挖掘深度平均1.5米,致使耕作层及种植条件被破坏,造成5.68亩耕地、52.25亩基本农田被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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