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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蓬某区**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蓬某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蓬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蓬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1时许,在蓬某市**镇**村山上绿化工地处施工时,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操作铲车后,将车辆熄火,但未按操作要求将工作装置放置于地面。当日12时许,工地停工休息时,施工工人马某某躺在铲车右侧后轮下面休息,铲车移动,碾压马某某头部,导致马某某死亡。经蓬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马某某符合生前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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