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号,现住庆安县**小区西门南侧第**家商服楼。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在其经营的庆安县双庆小区西门南数第三家商服楼麻将馆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柴某某、郭某某、侯某某、霍某某、姜某某、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23人打麻将,进行赌博活动,当场赌资达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及缴款票据。
2、证人柴某某、郭某某等23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赌博罪。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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