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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迟某某伙同陈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翠成馨园322楼公交站旁,对侯某某(女,68岁)进行殴打。经对侯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正式伤检结果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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