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于2020年8月8日23时2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家营村前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被不起诉人迟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3.0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对送检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