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街**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小区**,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迟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06分许,迟某某驾驶陕A****H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迟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迟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迟某某血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7.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