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40********,汉族,文盲,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连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至2020年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在其家菜地里非法种植大量罂粟幼苗。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将连某某种植的的罂粟幼苗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65棵。经鉴定,连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21日,连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