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67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25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澄城县**街**路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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