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被左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候军,山西厚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5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行至南太S319线57KM左权东高速口附近时,被左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和9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左权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45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左权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左权县司法局对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无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
2.证人证言:王某某、巨某某和刘某某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连某某在左权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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