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日、10月15日退回南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乐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9月2日、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7月起,南乐县**镇**村村民运某某称南乐县美和湖畔老板欠其姑父史某某钱,便以在美和湖畔购买房子便宜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后经杨某某在美和湖畔售楼处核实,并没有史某某这个人,且现在杨某某称无法联系到运某某和其姑父史某某。运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在手机APP“捷信”、“爱钱进”办理网络贷款,导致被害人杨某某欠款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南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乐县公安局认定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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