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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过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过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进贤县人,家住进贤县**乡**村**号,现租住于赣州市南康区**街**村坊**房**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过某某行经南康区东山街道南水大道幸福家园小区后门的中通快递旁时,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车灯闪烁,遂将该车径行骑走,并藏匿在南康区**街道成衣市场对面的小巷内。钟某某发现车子被盗后报警,后在民警的指引下于次日3时许在过某某藏匿车子处将该车取回。经认定,被盗的新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6元。

2019年7月31日9时40分许,民警在南康区**街道**道优家乐国际酒店533房抓获过某某。归案后,过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钟某某新蕾电动车一辆,价值2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被盗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情节相对较轻,自愿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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