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xxxxx,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x,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伊犁州公安局森林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于2007年在伊宁县x乡x放牧时发现一只吃饱猎物后无法起飞的疑似金雕的野生动物,发现后徒手猎捕了该金雕后带回家中进行饲养,2012年10月x带着金雕在伊宁县x乡x村名x地点放牧时,发现一只疑似野生动物的金雕在进食,他用自己驯养的金雕将进食的金雕幼鸟猎捕,并将两只金雕带回家中饲养。回到家后xx将自己驯养的五年的金雕精心饲养15天左右后到x乡x山上放飞,留下金雕幼鸟继续驯养至今。2019年7月带金雕参加尼勒克县组织活动盈利200元,还参加过伊犁州组织的60周年庆祝会和昭苏县的活动,在参加昭苏县的活动时盈利300元。xx至2020年3月17日未办理任何关于驯养金雕的相关手续。
1.本案的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xx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案件来源合法,证据之间互相关联,足以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锁链。
2.xx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非法猎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xx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相关部门调查案件时自愿配合;x在审查起诉期间有悔罪表现,其行为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有关联性,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xx自愿认罪认罚,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罚。
4x今年七十八岁,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承办人认为: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坦白、主动交自己饲养的金雕,(金雕野外生存能力恢复之前在伊犁河风景旅游动物园暂时饲养)一直主动配合、其行为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有关联性,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而且年龄比较大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决定相对不起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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