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达某某酒后驾驶藏C*****小型轿车,车上载有一名乘客,在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从格桑桥警务站沿河边道路朝平安小区方向行驶至平安路上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进行两次酒精呼吁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22.5mg/100ml、116.4mg/100ml ,随后被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血样提取。经鉴定,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6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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