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个体职业者,住兰州市安宁区**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2月2日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0日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6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与达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前往本市安宁区**街**号“**实业”三楼“**”KTV娱乐。当日0时20分许,二人从三楼走出电梯时,达某某与正站在电梯口与刘某某聊天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双方随即发生口角,继而在电梯口、该KTV大厅、应急通道等处发生撕扯、厮打。双方互殴过程中,达某某对徐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等处及刘某某头面部、腹部等处拳打脚踢进行殴打。30分许,达某某扯住徐某某头发将其踢倒坐地,并用膝部撞击其头部,陶某某在劝阻达某某放开徐某某头发后,拉扯、推搡坐地的徐某某头部并进行辱骂,随后达某某对徐某某头面部等处猛踢数脚,致徐某某倒地昏迷。50分许,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徐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被他人用较软的钝性物体(如拳脚)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及脾脏破裂而死亡。
本院认为,陶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本案系双方互殴且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其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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