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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沽检刑公诉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沽源县**镇**家属楼**室(户籍所在地沽源县**乡**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沽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沽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春明、贾花、魏某某、张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于2018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讯问了边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承办人审查并提请检委会决定后,于2018年12月28日,以沽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31日,因被害人李某某作为邵某某债务担保人,邵某某未能还款后,李春明于当日18时左右,指使“明明”(魏某某)和“毛毛”(边某某)将李某某非法拘禁至沽源县铂爵大酒店。次日6时左右,李某某在趁看守其的边某某睡觉时逃脱。后本案经过三次庭审,因证据发生变化,且侦查机关不能补充新的证据,致证据存有疑问。

经本院审查决定,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19年4月27日撤回对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起诉。同年4月28日,沽源县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本院对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的指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沽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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