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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天津市**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其实际经营人刘某某经任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居间介绍,由天津市**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与任某某静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应付税务稽查进行虚假走账,自天津宏丰物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合计101086.98元,价税合计1111956.58元。上述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补缴税款。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伙同他人为其单位天津市**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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