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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小区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县以4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灰色本田奥德赛汽车,该车系天津公安局立案上网的盗抢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边某某其主观明知是盗抢车而购买,因此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边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应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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