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阳泉**政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住山西省***市郊区**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驾驶号牌
为晋A****6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区**路***口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当晚四大队民警将边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边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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