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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峰,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61968********,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滦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边某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边某峰酒后驾驶京P*****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华兴路电力胡同南口处,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边某峰血液酒精浓度为103.55mg/100ml。边某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边某峰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数据单;(4)血样提取登记单等。

2.鉴定意见:滦平司鉴[2020]临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边某峰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人车合影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日常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边某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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