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山东省济南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区**路**小区**楼**单元**室。2016年 9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郫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8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3日晚,边某某驾驶川A*****“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龙秀路由西向东行驶,19时40分许,车行驶至新都区龙秀路万科五龙山九墅小区门口,与刘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正在装货的川A*****“奇瑞”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边某某将车钥匙交予小区保安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在警方到其家中调查时,发现其有饮酒嫌疑,2018年7月13日我队提取边某某血液样品,2018年7月19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边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344.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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