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21时许,宋某某、李某某和谭某某边某四人在社旗县赊店镇世博广场一家夜市摊吃饭,边某向谭某某索要欠款未果,要将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R****号JEEP牧马人越野车开走抵账,谭某某不同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边某和谭某某发生撕扯,边某在抢夺车钥匙时向谭某某面部喷射刺激性液体,边某抢得车钥匙后在驾驶越野车离开现场时,谭某某趴在车辆引擎盖上阻止边某离开,边某仍然驾车向西行至程营大桥西侧后停止,后边某等人将谭某某从引擎盖上抬下后向西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边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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