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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甲,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苍溪县**镇**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供水站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辜某甲在家中吃饭并饮酒。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辜某甲驾驶辜某乙所有的川0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净水厂院内出发沿苍旺公路往白庙分路方向行驶。20时59分,当车行至苍旺公路41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辜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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