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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8月7日补查重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的一天,龚某某为帮助李某某向廖某某讨要拖欠的债务,将受害人廖某某约至湘乡市彭都大酒店三楼茶馆内,并安排辜某某带社会闲散人员(待查)在茶馆卡座内限制廖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时间约三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的上述事实不清,言辞证据在证明非法拘禁基本事实上不仅前后矛盾且相互之间矛盾,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排除。故本院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的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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