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9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伏某某、凤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集团成都分公司,组建拉手团队,参与**平台的诈骗,负责与被害人聊天,引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听课,后续由直播间讲师引导被害人入金,被害人入金后,钱款即被瓜分。经查,该团伙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10余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成为该团伙的拉手,领取工资人民币7300元、提成人民币1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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