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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59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郭某某为汕尾**公司驻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工业区建安工地员工,负责该工地升降机的安全运作(运载人员上下运行)。2020年9月26日10时30分许,上述工地员工汇聚到工地14楼搭乘升降机,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和其他同事先后进入升降机后,被害人郭某某发现超载,建议靠近电梯门的人先行出去等待下次搭乘,被不起诉人辜某某以没有超载为由拒绝出去,导致其与郭某某的矛盾激化,郭某某将辜某某推出升降机,并责骂辜某某,阻拦他进入升降机,双方遂发生纠打,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推倒,郭某某倒地后身体撞击到地面硬物,导致腰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腰部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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