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今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09日22时42分,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白色现代汽车行驶至新蔡县北湖路中段鑫源商贸城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本院认为, 辜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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