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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3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22日、7月3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期限自2020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经他人介绍加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进行报单活动,后在刘某甲(另案处理)团队任组长,负责发展普通会员报单参与该虚假项目,其骗取报单费后全额上交刘某甲。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辛某甲通过新闻报道知晓公安机关在侦查“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诈骗案后,停止该虚假项目报单。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继续在刘某甲团队以组长身份发展普通会员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80元每套的“五行大龙凤钞”和价格为人民币280元每套的“中国梦富民套卡”,并谎称购买上述二产品后可以获取金额不等的股权,该股权在一定时间后可以兑换为数千万元的真实货币,其骗取报单费后全额上交刘某甲。已查证,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熊某某、刘某乙、傅某某、高某某、辛某乙、李某乙、刘某丙、蔡某某、温某某、白某某、刘某丁等人报单费共计人民币33480元。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花名册、财付通交易流水、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熊某某、刘某乙、傅某某、高某某、辛某乙、李某乙、刘某丙、蔡某某、温某某、白某某、刘某丁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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