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街***号*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40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丰城市**镇小酒家与战友张某和和张某的妹夫吃饭,席间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驾驶赣A*****小车准备回**镇**村休息,途经丰城市**镇**路口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拖船中队查获。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辛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检测值为95.01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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