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信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楼**座**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1时43份,辛某甲驾驶号牌为陕A****1的黑色奔驰牌小轿车沿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辛某甲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89.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辛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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