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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3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81********,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市供电局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附**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家属院****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6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互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互助路十字以东300米处,在靠近绿化带的快车道上停车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5.96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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