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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辛**酒后驾驶陕A*****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汽车,沿渭南城区丰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庆路与东风大街丁字北100米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尚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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