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辉,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浙J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红绿灯往西150米处,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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