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辛某某驾驶冀R9****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安县镇政府西侧时被固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99mg/100mL。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鉴定中心对辛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32.30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辛某某酒精检测含量相对较低,系初犯、偶犯,未发生交通事故;在诉讼过程中,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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