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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4年****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3203231964********,汉族,中专文化,教师,户籍地徐州市云龙区******号楼**单元**室, 住徐州市铜山区******宿舍**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违规提取公积金,通过朋友找到微信名为小新的人,伪造、买卖了盖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柳泉街道办事处印章的贫困证明,多张盖有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章的病人费用清单,多张盖有江苏省肿瘤医院病例室病历复印专用章的医院就医材料,三张盖有江苏省肿瘤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就医材料,一张盖有江苏省肿瘤医院-医保结算专用章的结算清单,一张盖有江苏省肿瘤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章的收费票据。2019年5月17日9时许,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证明材料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铜山区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被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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