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乘载白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号小型客车沿35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57省道75KM+400M(隆化县**乡)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李某甲驾驶乘载李某乙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白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辛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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