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3年1月1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6日0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603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603139KM+700M处,与在公路上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某于当日死亡。2020年06月01日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6月28日辛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辛某某在保险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保险赔偿数额是人民币25.3万元,且已赔付到位。
认定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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